摘要﹕某家金融企業高層擔心的是﹐當地國資委、財政廳或者金融辦三家都要來對他們進行績效考核。
2010年1月份的一天﹐東部某省會城市﹐南下的寒潮使當天溫度接近冰點﹐但當地一家國有金融集團的例會卻開得比以往都熱烈得多。
會議的議題只有一個﹕2009年12月25日財政部頒發的《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實施細則》。
讓這家企業高管們無所適從的是﹐當地金融辦也要下發給他們一個績效考核標准﹐而他們又屬于國資委系統﹐必須按照國資委標准來考核﹐如今財政部又來了一個考核標准。 “聽誰的﹖”這位企業負責人頗為無奈。
當地政府一位官員對本報記者表示﹐企業負責人或不在乎聽誰的﹐而在乎哪個績效體系對自己有利﹐因為績效直接決定了他們的薪酬﹐但對于政府而言﹐“政出多門總不是好事”。
惹爭議的考核體系
根據財政部頒發的《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實施細則》﹐財政部將組織實施中央管理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省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工作。
而且該《細則》要求﹐該考核標准自從2009年12月25日、《細則》發布之日開始就立即實行。
這讓上述這家金融企業頗為難﹐這家企業之前一直按照當地國資委的考核標准計算高管的薪酬。
更讓這家企業高層們擔心的是﹐他們聽說當地的金融辦也在趕制新的考核標准並盡快推出來實施。
他們頗為擔心當地國資委、財政廳或者金融辦三家都要來考核﹐“不知道該聽誰的”﹖
與此同時﹐由于考核是和薪酬掛鉤的﹐不同的考核結果是計算出一個企業負責人不同的年度報酬﹐兩個標准的結果肯定是不同。
一位企業負責人這樣假設﹐“國資委考核後計算得出應該是拿100萬﹐而財政廳根據自己的辦法考核計算結果是50萬﹐那你說﹐到底是該拿50萬還是100萬﹖”
這位負責人頗為無奈﹐政出多門的結果是無所適從。上述政府官員表示財政部的考核辦法具有一定的支持度。
這位官員擔心這可能直接導致受損失的政府部門﹐“一些企業可能搞兩套辦法(國資委和財政部的兩個考核體系)﹐拿出去都是合法的﹐怎麼分配最後是企業選了算﹐鷸蚌相爭﹐漁翁得利。”
當地國資委系統一位官員認為財政部目前不會越過國資委對國資管理的金融類企業進行考核。
在他看來﹐“企業倒不在乎具體誰來考核﹐但考核的結果對自己越有利越好。就是得出的年薪要更高的﹐這樣的考核體系就是企業需要的。”
據本報了解﹐目前﹐國有金融企業仍然以國資委系統的績效體系為准。
誰是績效體系制定者﹖
這似乎讓企業走進了一個難以抉擇的窘境。
按照慣例﹐企業績效考核最終要落實到完善出資人制度上來﹐按公司法來定考核主體。
這似乎是一個頗為穩妥的方式﹐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卻又問題重重﹐“這樣一來﹐金融類企業的考核指標差異又太大﹐五花八門﹐也不太公平。”上述地方官員告訴本報記者。
事實上﹐現在的央企上市公司﹐尤其是有H股或者海外上市公司都面臨著這樣的問題。
由于很多國企金融公司已經上市﹐如果按照出資人制度來考核會出現很多問題﹐“有可能集團下屬上市公司的老總比集團老總收入高很多。”這位官員說。
其表示﹐“執行的不好﹐可能會出現母子公司實行不同的考核體系﹐比如說一些中央企業﹐下面有銀行、信托、保險公司﹐母公司是執行國務院國資委的考核辦法﹐而其子公司可能接受的是財政部的考核辦法。”
而在實際操作中﹐子公司一般是接受母公司的考核辦法﹐即企業內部的考核辦法。
因此﹐其發出疑問﹐“到底是執行國資委的還是財政部的﹐或者母公司執行國資委的﹐但信托、證券等子公司執行財政部的﹖”
更為復雜的是﹐“現在許多公司都投資有金融類行業﹐一個單位考核和薪酬分配可能會出現兩套或者多套標准。”
此前﹐中國人民大學人力資源教研室主任文躍然接受採訪時表示﹕“由于金融國企的特殊性﹐管理金融高管烏紗帽的一方與管理其收入的不是同一方﹐如果相關部門權力分散﹐就不能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文躍然認為﹐最好的辦法是能夠通過立法將管控辦法固定下來。
這些問題都需要在實踐中一一待解。(發布于2010年1月11日
來源﹕中國國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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