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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為國有集團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與四家非國有公司聯合出資組建了一家勞務型公司B﹐A公司控股60%。現由于與勞動法有沖突﹐A公司現欲從B公司撤資。
方案一﹕A公司直接撤資。此方案需要走那些程序﹖大概周期多長﹖
方案二﹕其余四家股東先增資B公司﹐使A公司無控股權﹐然後A公司再撤資。此方案中增資與撤資都需要報國資委審批嗎﹖
上述兩方案是否報上級集團公司審批﹖還是直接報國資委﹖ |
答﹕辦公司須通過市場交易轉讓其持有的60%股權﹐其他股東通過市場受讓﹐享有股東優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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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2-26 13:4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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