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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聽取對《關于出資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滬國資委辦發[2009]20

 

 

關于聽取對《關于出資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各出資企業﹕

    為進一步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工作﹐現將《關于出資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印發給你們﹐請于2009610前將修改意見書面反饋我委。

 

 

 

                              九年五月二十五

 

    聯系人﹕市國資委法規處  沈公堅

    聯系電話﹕23115838  傳真﹕23115839

 

 

 

 

 

主題詞﹕國有企業  總法律顧問   制度  通知

上海市國資委辦公室               2009年5月25印發

校對﹕沈公堅                              (共印45份)

 

關于出資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

建設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出資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促進企業依法決策和依法經營管理﹐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依法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企業總法律顧問﹐是指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由出資企業聘任﹐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企業總法律顧問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總裁)負責。

    第三條  出資企業應當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應當在重要子企業中推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

    重要子企業一般指出資企業中的上市公司和資產規模較大的企業。

    第四條  企業總法律顧問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二)精通法律業務﹐具有處理復雜或者疑難法律事務的工作經驗和能力﹔

    (三)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具有或相當于大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重要子企業總經理(總裁)助理以上的工作經歷。

    出資企業內部暫時無符合上述條件人選的﹐應當向社會公開招聘﹐在招聘期內可由分管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兼任﹐兼任期不超過兩年。

    第五條  企業總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ヾ 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統一協調處理企業有關重大項目、重大投資、重要合同中的法律事務﹔

  ゝ 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保證決策的合法性﹐並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防范意見或者制定防范措施﹔

  ゞ 參與企業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建立健全並領導企業法律事務機構﹔

  々 負責企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培訓制度﹔

  ぁ 對企業及下屬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監督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あ 指導所屬單位法律事務工作﹐對所屬單位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提出建議﹔

    ぃ 其他應當由企業總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  企業總法律顧問的任職實行備案制度。出資企業對符合本實施意見第四條規定條件的人選﹐選聘為企業總法律顧問應當向市國資委備案﹔出資企業的子企業對符合本實施意見第四條規定條件的人選﹐選聘為企業總法律顧問應當向所出資企業備案。

    第七條  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總法律顧問選聘解聘、職責待遇、考核與獎懲等管理規范。

    第八條  出資企業因未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而發生重大經濟損失的﹐年度業績考核給予扣分﹐並按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九條  出資企業應當積極制定和實施企業總法律顧問的培養、培訓計劃﹐提高企業總法律顧問的履職能力。

    市國資委通過組織培訓、推荐選聘人選、組織考核評比等﹐為出資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提供保障。

    第十條  已經建立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出資企業﹐應進一步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規范﹐健全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第十一條  本實施意見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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