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國資委統[2009]156號
關于印發《上海市國有企業一般股權變動事項財務審計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出資企業、委托監管單位、市屬國有企業﹐各委、辦、局﹐各區縣國資監管部門﹕
為規范本市國有企業一般股權變動事項財務審計工作﹐方便企業對照執行﹐保證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工作有序、規范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現將《上海市國有企業一般股權變動事項財務審計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並及時反映工作中有關情況和問題。
二' ' 九年四月三十日
主題詞﹕國企 財務審計 管理 通知
抄送﹕國務院國資委財務監督與考核評價局、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市國資委歸口管理集體企業、事業單位
校對﹕張培藝 (共印150份)
上海市國有企業一般股權變動事項
財務審計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市國有企業一般股權變動事項財務審計工作﹐保證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公司法》、《企業會計准則》、《企業財務通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定義)
本規則所稱一般股權變動事項財務審計(以下簡稱一般股權審計)是指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所規定的改制事項以外的股權變動事項﹐包括不改變企業性質的股權轉讓、非同比例增資、減資﹐合並、分立﹐無償劃轉﹐重大資產重組等行為中﹐委托具有資質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和資產質量等基本經營情況進行審計並發表獨立審計意見的活動。
改制事項的財務審計工作按照《上海市國有企業改制財務審計管理暫行辦法》(滬國資委統[2009]155號)執行。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市國有企業開展本規則第二條所涉及的一般股權審計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工作管理)
市國資委依法對企業一般股權審計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一般股權審計工作原則
第五條 (工作原則)
本市國有企業開展一般股權審計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一般股權審計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做到合法合規。
(二)客觀性原則。一般股權審計應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和資產質量﹐做到信息真實。
(三)成本性原則。一般股權審計應規范開展中介機構的選聘和委托工作﹐降低企業的成本﹐做到公開透明。
第三章 審計委托管理
第六條 (委托主體)
一般股權審計的委托方為股權變動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經股權變動企業股東會授權﹐由股權變動企業的董事會委托。
第七條 (選擇)
委托方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選擇符合資質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選擇工作由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條 (事務所資質要求)
會計師事務所的資質條件應符合《上海市國有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滬國資委統[2008]758號)的要求。法律法規對資質條件另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審計費用)
審計費用由委托方承擔。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確定審計費用的承擔主體。
第四章 工作內容
第十條 (審計依據)
受托會計師事務所應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的規定以及業務約定書的要求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 (審計基准日)
一般股權審計應以企業股權變動方案確定的基准日作為審計基准日。
第十二條 (審計范圍)
一般股權審計的范圍為企業按照《企業會計准則》(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頒布)或《企業會計制度》編制的二年又一期財務報表(是指審計基准日前二個完整會計年度及截至審計基准日止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和財務報表附注)。
股權協議劃轉或無償劃轉的審計﹐經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可以為按照《企業會計准則》(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頒布)或《企業會計制度》編制的一年又一期財務報表。
凡需編制合並財務報表的企業應當包括企業母公司財務報表及合並財務報表。
第十三條 (審計對象)
一般股權審計的對象包括企業母公司及所屬境內外全資子企業、控股子企業以及其他需要審計的企業、單位。
第十四條 (審計事項)
一般股權審計的內容應按照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的要求執行﹐並充分關注以下審計事項﹕土地使用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情況﹔各項資產減值損失的構成和計提基礎﹔企業或有事項、期後事項、資產抵押及承諾事項﹔業務約定書中明確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等。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工作方案)
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經授權的委托方應在審計委托之前﹐認真編制審計工作方案﹐明確審計對象、審計范圍、審計事項、會計師事務所的選聘方法及時間進度安排等事項。
第十六條 (備案程序)
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經授權的委托方在完成會計師事務所選聘工作後﹐應及時向所屬企業集團備案。涉及股權變動企業的資產規模在1億元以上的一般股權審計﹐企業集團應向市國資委備案。
第十七條 (備案材料)
備案材料主要包括﹕
(一)一般股權審計備案表(附件)﹔
(二)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有關決議或批准文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選聘情況及會計師事務所資質證明。
第六章 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報告使用)
審計報告僅限于企業一般股權變動目的使用。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或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會對企業估值有較大影響的審計報告﹐不得作為一般股權變動的依據。
第七章 工作責任
第十九條 (企業相關部門責任)
在一般股權審計過程中﹐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內審機構等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不得損害股東的權益。
第二十條 (審計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國資委責任)
市國資委將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企業一般股權審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限入制度)
對在一般股權審計中存在重大錯漏、應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項的﹐以及存在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再從事本市國有企業各項審計工作﹐並向行業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三條 (後續監督)
在經濟責任審計等監管工作中反映出來的相關問題﹐市國資委將會同有關單位開展責任追究工作。涉及會計師事務所責任的﹐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二條處理。
第二十四條 (追查責任)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未履行規定程序、提供虛假財務信息﹐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國資委或企業集團將對企業責令暫停一般股權變動工作並視情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其他行為)
本市國有企業在進行重大投資﹐發行債券等事項中涉及的財務審計工作﹐參照本規則執行。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區縣管理)
各區縣國資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解釋)
本規則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施行)
本規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關于規范本市國有企業改制中財務審計工作的通知》(滬國資委統[2006]177號)同時廢止。
附件﹕國有企業一般股權變動事項財務審計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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