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辦發〔2009〕45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資委關于對部分市屬經營性國資實施委托監管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國資委《關于對部分市屬經營性國資實施委托監管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關于對部分市屬經營性國資實施委托監管的意見
為了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上海國資國企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委發〔2008〕9號)﹐進一步完善本市國資監督管理體制﹐現對部分市屬經營性國資實施委托監管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國資委托監管體系 將市屬經營性國資統一納入國資監管范圍﹐按照“統一授權、統一規則、分類監管”和“責任有主體﹐行為有規范﹐問責有對象”的原則與要求﹐明確監管責任主體﹐落實監管責任﹔執行國家和本市的國資監管制度﹐建立健全國資委托監管體系﹐維護國資出資人權益﹐推動資源按市場化原則優化配置﹐促進國資保值增值。 (一)批准方式和程序 經市政府批准﹐由市國資委作為委托方﹐委托市有關部門(以下稱“監管方”)對部分市屬經營性國資進行監督管理。 監管方應制定委托監管實施方案﹐明確委托監管的依據、范圍、國資權益數額、職能部門和專職人員以及相應的監管制度措施﹐經市國資委審核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共同簽署《國資監管委托書》。 此前已實施委托監管的單位應由監管方對委托監管范圍內的經營性國資重新確認﹐並履行相關手續。 (二)雙方職責 市國資委主要辦理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由市國資委登記、備案、核准、審批或轉報的國資監管事項﹐搞好有關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監管方對委托監管范圍內的國資實施全面監管﹐代行國資出資人監管職責﹐承擔相應的國資保值增值責任。 雙方職責分工﹐在《國資監管委托書》中予以明確。 二、加強國資委托監管制度建設 監管方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國資監管的規定以及《國資監管委托書》中的職責分工﹐結合委托監管范圍內國資實際情況﹐落實國資監管事項﹐規范國資監管流程﹐細化完善相關國資監管制度或實施辦法﹐並組織委托監管范圍內企業實施﹐承擔國資監管責任。 (一)戰略規劃和投資管理 監管方應制定具體管理制度﹐推進企業編制戰略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組織企業制定主業目錄﹐明確企業主業﹔健全重大投資管理制度﹐根據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審核決定重大投資事項。 (二)國資收益及預算管理 監管方應規范企業利潤分配﹐組織收繳企業國資收益﹐根據產業發展規劃、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國有企業發展要求等﹐提出使用建議﹔推行國資預算管理﹐與戰略規劃、業績考核進行有效銜接﹐強化國資運營過程的監控﹐逐步建立健全國資預算編制、審核、執行監控、調整以及決算等具體制度。 (三)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 監管方應建立經營業績考核評價體系﹐明確戰略目標導向﹐落實國資經營責任。按照企業功能定位和產權結構﹐分類確定考核內容和指標﹐兼顧經濟和社會效益、短期和長遠利益﹐提高考核評價的科學性和針對性。考核評價結果應作為企業領導人員薪酬激勵和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薪酬分配機制、監管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和完善對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管理。 (四)法人治理 監管方應督促指導企業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董事會和監事會建設﹐推行外部董事和外派監事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推進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委托監管范圍內企業的章程﹐由監管方根據有關規定審核。 (五)改革重組 監管方應按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的要求﹐圍繞本市國資戰略規劃﹐結合實際﹐組織實施主輔分離、資產整合、企業改制重組等工作﹐收縮國資監管級次﹐推進國資集約經營。改革重組中﹐監管方應依法代行國資出資人監管職責﹐督促企業認真履行相關程序並辦理相關手續﹐防止國資流失。 (六)產權管理 監管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關于企業國資變動的規定﹐加強委托監管范圍內國資的產權管理﹐對關系國資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依法代行國資出資人監管職責。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由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批准的事項以及應由市國資委作為出資人辦理手續的事項﹐包括無償劃轉、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權變動或重大資產重組、不實資產核銷等﹐由監管方審核後向市國資委辦理申報手續。 (七)評估管理 監管方應嚴格執行國資評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加強委托監管范圍內國資的評估管理﹐對中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備案。市政府或市國資委批准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項目﹐由監管方初審後轉報市國資委核准、備案。 (八)財務監督 監管方應推動企業認真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完善財務管理及內控制度﹐進一步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組織實施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工作﹐開展財務快報工作﹔做好不良資產財務核銷及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規范和加強財務決算審計、改制財務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內部審計等各項審計工作﹐督促企業整改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加強企業全過程財務監管和風險管理﹐做好國資分析評價、動態監測和績效評價工作。 (九)責任追究 監管方可以聯合市國資、監察、審計等部門對委托監管范圍內企業的國資監管法規、制度執行情況和國資保值增值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委托監管范圍內企業違反規定造成國資重大損失的﹐由監管方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並追究相關人員的經濟、行政、法律責任。 三、完善國資委托監管工作機制 市國資委與監管方應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國資監管規定以及《國資監管委托書》中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共同完善國資委托監管工作機制。 (一)溝通協調 市國資委應通過有關會議﹐通報國資監管情況﹔搞好國資監管制度宣傳和培訓﹐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支持監管方履行國資監管職責。市國資委和監管方應互相支持和配合﹐協同推進市政府決定或批准的有關國資重大項目。監管方向市國資委申報手續﹐應先履行盡職義務。 (二)事項報告 監管方應將委托監管工作情況、國資保值增值情況等納入年度工作報告﹐報市政府並抄送市國資委。有關委托監管范圍內的重大國資事項﹐監管方應報市政府並抄送市國資委。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年度國資統計報告、月度財務快報和年度資產評估統計報表等﹐按照規定報送市國資委。
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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