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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上海市國資委系統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滬國資委法規[2009]680

  

關于印發《上海市國資委系統企業重大

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出資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出資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工作﹐現將《上海市國資委系統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實施意見》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九年十二月二十一

 

 

 

 

 

 

 

 

 

 

 

 

 

 

 

 

 

 

 

 

 

 

 

 

 

 

 

 

 

 

 

 

 

 

 

 

 

 

 

 

 

 

 

 

 

 

 

 

 

 

 

 

 

 

 

 

 

 

 

 

 

 

 

 

 

 

 

 

 

主題詞﹕國有企業  法律糾紛  管理  通知

抄送﹕國務院國資委

上海市國資委辦公室               2009年12月21印發

校對﹕王建義                               (共印60份)

 

上海市國資委系統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

管理實施意見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出資人和國有企業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精神﹐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市國資委出資企業及其所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是指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仲裁以及可能引發訴訟、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金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資產的﹔

(二)被境外司法部門採取司法措施的﹔

(三)其他嚴重影響企業經營發展、社會和職工穩定或者具有國內外重大影響的。

第四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處理﹐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總責﹐企業總法律顧問或者分管法律事務的企業負責人牽頭組織﹐企業法律事務機構具體實施﹐有關業務部門予以配合。

第五條  市國資委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實行備案管理制度。

市國資委出資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應當自糾紛發生之日起15日內報市國資委備案。涉及訴訟或者仲裁的﹐應當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或者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報市國資委備案。情況緊急的﹐應先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報告﹐報告後應及時按上述規定備案。

出資企業的全資企業和控股子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應當按上述規定報出資企業備案﹔出資企業收到備案案件之日起15日內﹐報市國資委備案。

下級企業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應按上述規定報上一級企業備案﹐並逐級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六條  備案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當事人各方、案由、涉案金額、主要事實、爭議焦點、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機構及相關法律文書等﹔

(二)已經採取的應對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結果分析預測。

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結案後﹐企業應在15日內提交結案報告。報告應包括案件發生原因、處理過程、經驗教訓、改進措施、生效法律文書等內容。

第七條  出資企業應在每半年的第一個月將上半年或下半年系統企業發生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匯總情況報市國資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情況﹐包括案件總數、涉案金額、處理情況、挽回損失金額、訴訟費用和代理費用總額等﹔

(二)案件的主要特點﹔

(三)案件對企業的主要影響﹔

(四)企業遇到的主要法律風險。

第八條  市國資委可依法對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予以協調﹕

(一)法律或有關政策未規定或規定尚不明確的﹔

(二)受到不正當干預或顯失公平﹐嚴重影響出資人合法權益的﹔

(三)發生或可能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的﹔

(四)出資企業之間發生的﹔

(五)市國資委認為需要協調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條  報市國資委協調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事前應經過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組織協調﹐協調確有困難的﹐由出資企業報市國資委協調。

第十條  報市國資委協調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文件﹐除本實施意見第八條規定的備案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發生後企業的處理、備案和組織協調情況﹔

(二)案件涉及的主要證據和法律文書﹔

(三)需要市國資委協調處理的重點、難點問題。

第十一條  市國資委對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協調﹐應堅持依法協調、利益均衡、有利發展的原則。企業應當主動配合﹐積極落實經協調一致達成的意見﹐及時通報案件處理進展情況。

第十二條  企業對在處理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中作出重大貢獻的部門及工作人員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  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和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導致重大法律糾紛案件未及時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惡劣影響的或者未按照本實施意見備案的﹐由市國資委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或者在處理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由市國資委和出資企業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或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同時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受市國資委委托對本市部分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參照本實施意見對其監管企業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出資企業、區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有關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的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  本實施意見自201011施行。同時滬國資委法[2004]212號《關于建立重大經濟糾紛仲裁、訴訟案件報告制度的通知》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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