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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首个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16日)发布《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这是物权法颁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起草的第一个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业主请求公布或者查阅的,应予支持。

  同时发布的还有《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针对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工作起草的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从事盈利性活动,当事人请求返还扣除相应成本之后的收益的,应予支持。

  建设单位在没有确保每一户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四年内,能够按照规划文件中有关车位、车库配比的规定,通过购买或者承租等方式取得或者使用一个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或者车库的情况下,将其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的,应当认定为违反物权法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规定的情形。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等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履行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和维护等义务,或者经多次维修、养护和维护等仍不能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业主专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和维护,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关费用的,应予支持。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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