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05年4月11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一次大胆尝试。笔者认为,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方案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足,必须予以注意。
一、 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公平
效益与公平是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效益与公平是一对矛盾,两者不可偏废。只注重效益,不注重公平,那不是社会主义。只注重公平,不注重效益,那也不是社会主义。兼顾效益与公平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
中国社会主义是从极端不公平的封建社会走来。因而,建国初期人们非常重视和强调社会公平。国有企业在实现公平的同时,其经济效益却相对低下。而今,为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国资委推出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方案。这一方案将大量国企资产有偿转让给少数的目标企业管理人员,同时让大量的国企职工领取一定数额的劳动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后,不同程度地自谋生路。
我们知道,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是国企全体职工五十年奋斗的成果,也是国企职工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对于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而言,
每一位国企职工都是主人。他们依法对国企资产享有平等的经营管理权。而今,国资委将中小企业的国有产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管理层,实质上就等于剥夺了大多数国企职工对国企资产平等受让的权利,并且侵犯了他们对国企资产所本来拥有的基本的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同时,也使他们失去了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此外,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方案从客观上会造成这样一种结果,那就是让少数人掌握了大量的国有财产并因此获得丰厚的利润而暴富起来,更多的企业职工却只能从事雇佣劳动,或者离开自己多年赖以生产的国有资产而自谋出路。尤其对于下岗职工而言,失去了赖以生产的土地、厂房、设备等劳动资料之后,就等于各自走上了通往富裕的艰难之路。这样发展下去,其后果必然是企业管理层与企业职工贫富两极分化,不符合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原则。
笔者认为,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方案,是一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极端做法。它使国有企业从过去追求社会公平的一个极端,一下子转向现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另一个极端。国企改革应当遵循效益与公平兼顾原则,不可以为了效益而置社会整体公平于不顾,偏离社会主义发展的基本方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方案不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我们应当寻找更好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二、 将公司制度等同于现代企业制度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必须正确理解和对待现代企业制度。这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现代企业制度,就不能正确把握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然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改革方案,反映了人们对于现代企业制度在认识上的错误。很多人认为所谓现代企业制度就是指公司制度,所谓国企改革就是将国有企业改造成公司。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这将严重误导国有企业改革之方向。
公司制度不等于现代企业制度。
首先,现代企业制度是在公司等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一种新的企业理论。尽管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来源于公司制度,但现代企业制度不是对公司制度的完全复制和抄袭,而是对公司制度内在合理性的高度抽象,是对公司制度精髓的进一步概括和总结。公司制度本身既有其精华,也存在历史的局限和不足。现代企业制度吸收其精华,舍弃其不足,是对公司制度的扬弃。比如,现代企业制度与公司制度重要区别之一,是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把产权私有化和多元化作为其基本要求,而产权私有化和多元化是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所以公司制度并不等于现代企业制度。
其次,现代企业制度并非指某种具体的企业形式,而是指一种抽象的企业治理原则,其本质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公司虽然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现代企业制度并不等同于公司制度。因为公司形式并非是现代企业制度唯一的表现形式。现代企业制度作为一种抽象的理论,它可以演变出有别于公司形式的无限多种其他现代企业形式。因此,我们不可以把现代企业制度局限地理解为公司制度。而公司制度本身所固有的产权私有化和多元化要求,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有企业。
再次,虽然公司是迄今为止最适合于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形式,而且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范,但是我们不能认为公司形式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完美形式和最后形式。因为现代企业制度不是固化的僵死的教条和模式,而是一种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理论,所以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避免片面地静止地看待现代企业制度,而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更加适合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新形式,创新和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理论。
然而,目前,我国经济学界有很多人停滞地认为公司形式是国企改革的唯一选择和最佳模式。他们对公司形式给予了过分的吹捧,把公司形式看作是拯救国有企业的灵丹妙药。他们不仅对公司形式毫无保留的全部照搬,甚至想将全部国有企业彻底公司化。这种盲目崇拜和极度热衷,使他们达到了痴迷的状态,完全陷入了公司主义和拿来主义的深渊,失去了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态度。历史总是在不断向前发展,事物也都是一分为二的,我们应当用历史的辩证的眼光来看待一切,不可以陷入公司拜物教的境地。
三、不符合国有企业的具体实际情况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国企改革必须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基本要求是产权公有制和一元制。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不可动摇的。而今,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方案,将企业国有产权私有化和多元化,实质上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削弱和否定,也就等于认定国有企业效益低下的根源在于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这是完全错误的认识。这不是对症下药、量体裁衣的做法,而是机械照搬公司制度的形而上学的做法。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这无异于削足适履,杀鸡取卵。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就像一台新型设计的先进机器,由于个别环节设计不合理,而导致整台机器不能良好运行。我们不能因此对国有企业进行彻底否定,而是应当积极找到问题的所在,修复它,让整台机器发挥它应有的设计性能。
古人云,治大国若烹小鲜。国企改革实质上并不难。只要我们将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相比对,就可以找到问题的答案。事实上,这也早已成为人所共知的事实。那就是国有企业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对于国企干部任免制度的干预,既可以说“政企不分”,也可以说“管理不科学”。具体情况是,国企经营者受命于政府,因而国企经营者向政府负责。这导致的结果是国企经营者并不把企业效益放在心上。结果,国有企业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奏效,不能有效保证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忠实而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
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所有人缺位”。他们认为监督不利的根源在于国有资产缺乏真正的所有人,只有所有人才能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因此必须进行产权改革,将国有产权私有化。这种思想是对公司制度机械照搬的结果,而且是一种非常危险的思想。笔者并不否认目前国有资产缺乏忠实有效的监督者,但不能因此认为只有所有人才能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笔者也不否认只有所有人最关心自己的资产,因而是最忠实的监督者,但不能因此而认为只有所有人才能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进而进行产权改革。这是一个逻辑错误。所有人尽管是最忠实的监督者,但并不是唯一合适的监督者。国有企业问题不是“所有人缺位”的问题,实质上是“监督人缺位”的问题。我们所面对的困难是如何解决国企监督不利的问题,只要能够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必要机械效仿公司制度,将国有产权私有化,削弱公有制基础。
国有企业的病症虽在企业,但病根却在政府。政府享有企业干部任免权而拒绝监督,职工享有监督权但没有最终决定权是问题关键。即政府对企业人事权的干预是国有企业监督不利的根源。归根结底,这实质上是一个政企不分的问题。所以,政企彻底分开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那就是将政府对企业人事任免权交还给企业自己,让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企业管理者。这样自然会使企业管理者对企业全体职工负责,全心全意履行代理管理的职责。事实上,国企改革问题虽然重大但也非常简单。
不过,有人怀疑国企职工能否象所有人一样行使监督权?还有人怀疑这是否将重蹈南斯拉夫工人自治的覆辙,即消费过渡增长。事实上,这两个问题非常容易解决。只要让国企职工按比例享有新增资本一定的股权、分红权、剩余索取权等便可以实现职工利益与企业利益协调统一。同时,国家可以通过限制消费比例来控制消费的过渡增长,并且通过税收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国家资本积累。这样,在职工享有人事任免权、股权的情况下,企业职工自然敢于而且能够积极主动全力地履行监督职责,而且享有公司股东所不具备的最充分的监督条件。这样既富裕了职工,又富裕了国家,也不削弱现有公有制基础,同时使企业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优越性。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必须完全彻底放弃干部任免权,由企业职工民主选举本企业的经营者。
总之,国企改革要求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必须认真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将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性地运用于国有企业,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新形式。
来源:《集团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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