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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迈向市场的坚定脚步

200811,财政部出台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200711开始施行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起,到这个《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实施,表明金融类国资进入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的框架制度正在形成。同时,这也是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掌握下的中央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全部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之后,我国又开始对金融类企业的国有产权评估进行规范,并进而对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公开、规范、透明的处置。

财政部有关人士在解读 《评估办法》时说,其目的是为了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专业人士认为,《评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财政部门在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完善制度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将有章可循。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之后,为将出台的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作了铺垫。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的处置方式是我国公有产权真正实现 “全面进场”交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公正评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早在1130,作为财政部第47号令的《评估办法》,就赫然列在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上。

《评估办法》由总则到附录分6章,共35条,明确了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金融企业、财政部门和评估中介机构的职责、评估事项、评估核准和备案的程序、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在对 《评估办法》解释时认为,财政部制定这个评估办法充分考虑了金融行业和金融资产的特点,有利于完善国有金融企业的内控机制,严格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减少行政审批,更好地从源头上防范金融风险,预防金融腐败,充分发挥评估机构的作用,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和担保公司。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评估工作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加强统计分析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金融企业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等15种情况,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办法》对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作了铺垫

在金融类国资产权明晰之后,公正地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实施《评估办法》,也为全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进入产权交易所作了铺垫。

据了解,国有资产处置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门槛的设定,即需要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另一个就是如何通过公开市场形成资产价格。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主要的处置部门中,国资委监管经营类企业国有产权,财政部监管非经营类国有资产和金融类国有产权。

早在2004年,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就联合下发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企业国有产权必须在产权交易所内进行。但对于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未将其划入管辖范围。

针对这个情况,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当时就曾表示,国资委监管范围不包括金融类企业,故2004年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涉及这部分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另一方面,有关人士认为,由于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自身有许多包括金融坏账、监管难等复杂问题,也是致使金融类国有产权进场缓慢的原因。

由于一直没有明确的金融类国有资产评估转让的实施细则,在此期间,一些金融资产的转让价格备受争议,常常让人质疑国有资产被贱卖。

因而,金融类国有资产评估急需登上前台。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很大程度上,资产评估起着客观评价国家对金融企业历史投入和发现其市场价值的作用,为国有金融企业重组和改制、资产转让和处置提供价格参考依据。”这位负责人认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是国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三者有机结合可使国资管理形成闭合链条。”

国有资产产权将全面进入交易市场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日益完善,资产转让越来越频繁,在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的实际操作中,出现了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缺乏明确的规定、转让价格的确定缺乏依据、产权转让监管职责划分不明确等问题。而股权改革的变化也要求监管者作出适时的反应。

对于《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目的显而易见:“规范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财政部开始确定金融国资的转让渠道,确认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权限下放给地方财政部门,做到“谁出资,谁负责”等。

而且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财政部门发现转让方、标的企业和受让方不履行程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可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如果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有关人士认为,采用金融类国资进场交易方式最大的意义就是,它回到了产权市场对国有产权处置的价值,是国有资产交易、调整的阳光通道,是利用市场配置金融类国有产权资源的主渠道。同时,也使防止交易过程中的国资流失在制度上有了保障。真正通过市场发现投资人、发现价格。促进流动的同时,确保其保值增值。

金融类国有资产全面进场交易,提高了我国利用公开市场处置国有资产的程度。

来源: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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