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3日公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并自7月1日起施行。两细则首次提出,要建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制度,且同一客户只能在沪深交易所各办理一个专用账户。细则还明确了券商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规模,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
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指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资产安全,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是两个细则制度安排的突出特点,两个细则的实施,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项下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两项业务常规发展的新起点。
两个细则要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客户按其拥有的份额享有利益,承担风险。证券公司为多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并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该服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接受单一客户委托。
挪用客户委托资产是证券公司违规委托理财的历史教训之一,为此,两个细则对保护客户委托资产安全做了具体规定:一是对客户委托资产实施托管;二是客户委托资产独立;三是强化内部、外部监督;四是保障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客户资金安全。
结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两个细则还针对业务操作中的具体问题作了制度规定。
一是建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制度,规定要使用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有效区分证券公司受托投资行为和客户自主投资行为,便于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控。同时,同一客户只能办理一个上交所专用证券账户和一个深交所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代理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使用。
二是明确持股5%以上的客户履行法定义务的安排。根据《证券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而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细则规定,这一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客户。因此,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证券公司通过专用证券账户为客户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的,应当在每次买卖前取得客户同意;客户未同意的,证券公司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
细则还规范了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
为杜绝各种风险的产生,细则还强调,客户要以真实的身份、合法资产参与资产管理业务。自然人客户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资产管理业务,要向证券公司提供合法筹集资金证明文件。
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负责人指出,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开展这一业务。取得业务许可并且已经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要对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两个细则,对公司现有资产管理业务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补充和完善,并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取得业务许可但尚未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券商,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两个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开展业务的准备工作,将有关制度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公司报备的制度核查无异议后,方可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该负责人要求,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监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防微杜渐,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加强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据了解,全国有54家证券公司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17家公司试点开展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20家开展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08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了35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中4只集合计划到期清算,存续的31只集合计划受托金额619亿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受托金额205亿元。从运行情况看,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较规范,发展较稳健,初步形成了特定的客户群体,培育了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获得了市场和投资者的认可。
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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