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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国资法草案二审看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

  历经二审的《国资法草案》,还是无法统一纷争的意见。更名为“企业国有资产法”,似乎能够进一步明确其适用范围,但是,从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所发表的“广泛”意见看,国资管理的许多问题不是一部国资法能够解决的。

  在某种意义上,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也是国有企业及国资管理改革的三十年,从国企管理方式改革到国企产权制度改革,从国资保值增值改革到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及国资管理改革的大多数问题集中到“体制突破”这一难点上。关于国资法立法的争论,从表面上看是立法技巧问题的分歧,在本质上却是国资管理改革的“体制突破”问题。当把希望寄托到通过一部国资法解决“体制突破”问题的时候,大家希望在国资法草案中看到“体制突破”问题的答案。但是,在国资法草案的一审稿、二审稿中找不到答案,必然是意见纷争,分歧多多。

  国资管理改革的“体制突破”,不能完全依赖立法来推动,应该主要是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深化及其他经济体制配套改革来实现。目前的国资管理体制不是立法形成的,当然,也就无法通过国资法的立法来进行根本性的改变。与其通过《国资法草案》的一审、二审甚至三审或四审来实现国资管理改革的“体制突破”,还不如通过行政力量及行政管理机构的调整来推动。从目前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障碍、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徘徊不前、国资委某些职能的错位等问题来看,国资管理改革的“体制突破”应该从国资行政管理权与“出资人代表”权的两权分离、国资管理与管人管事相分离、国企运营及国资管理的信息公开披露三个方面切入。

  一、国资行政管理与出资人代表的两权应该分离

    过去五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效益最好及利润增长最快的五年,2007年央企实现的利润超过1.1万亿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问题或问题已经解决,也不能简单得出“国有企业可以搞得好”的结论。央企利润过快增长的背后掩盖了一些体制性的问题,一是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的垄断性进一步加强,二是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集权现象更严重。在某种意义上,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正在朝着“成为特殊利益集团”的目标迈进。那么,问题的根源在哪里?国资行政管理权与国资“出资人代表”权的两个权力合二为一,是问题的根源。两权合一,不仅影响了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也阻碍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中国作为全世界经济大国中国有资产数额最大和国有经济比重最大的“两大”国家,必须有一个国资的行政管理部门;同时,也应该明确谁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从法理上来说,这是应该有的两个权力,但是,如果把这两个权力合一,集中到一个部门尤其是集中到一个“特设机构”部门,就会导致权力不受制衡。2003年之前,国资管理是多部门共同管理,被称之为“八龙治水”,国资管理水平比较低;2003年之后,国资管理权力实现统一,在政府序列之外设立一个“特设机构”,把两个权力合一赋予这个“特设机构”。从作为“特设机构”的国资委的运行看,是在同时运用国资行政管理权、国资“出资人代表”权的两个权力。但是,各级国资委更喜欢用的是行政管理权,国有企业认可的也是行政管理权。国资法草案一审、二审争论中,似乎大家更认可国资委被定性为“出资人代表”。从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看,无论是国有资本的“出资人代表”,还是私人资本的“出资人代表”,都是“人格化的资本所有者代表”,不仅要有运营及管理资本的专业能力,而且要有承担经济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责任能力。从目前国资委的专业能力及责任能力来看,被认定为国资行政管理的机构,似乎更符合实际。

  国资行政管理权与国资“出资人代表”权的分离,并不意味着把国资委分成两个不同的机构。从中国“两大”(国有资产数额最大、国有经济比重最大)国情看,必须设立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机构,行使行政管理权。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国资管理机构不一定行政级别太高、机构太大,也不一定非要称之为“国资委”,甚至可以根据政府机构精简及调整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把国资管理机构归口于某个“委”。国资行政管理机构存在及发挥作用的关键,是其职能准确界定及职能充分履行。

  在国资法陆续出台及其他配套改革不断推进的条件下,国资“出资人代表”权不需要专门设立一个机构来行使。主张设立一个机构行使国资“出资人代表”权的理由,不外乎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效益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和设不设国资“出资人代表”权的专门机构没有直接的关联。如果经营性国有资产设立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那么,是不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金融性国有资产都要分别设立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国资“出资人代表”权应该是通过法律、制度、政策发挥作用,如果法律、制度、政策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就不会产生掠夺、侵吞、浪费国有资产的现象。

  二、国资管理必须与管人管事相分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资管理是依法按政策调控国有资本的流动方向及总量。国资管理行政机构应该是通过国资管理政策的制定及落实的监督,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资本在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中的作用。因此,国资管理必须实现与人权、事权的分离。否则,在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的结合中,就极有可能导致以管人、管事代替国资管理。国资立法历时十五年,到今天草案二审仍分歧冲突巨大,根本原因是利益之争使然。什么样的利益之争?管人、管事的权力之争。如果国资管理不从管人、管事的具体权力中摆脱出来,就会导致两个结果:其一,在国资法立法中,部门利益之争乃至某些特殊代言者,都可能影响整个立法的过程,或使其偏离立法者的初衷;其二,在国资委的职能调整中,为国务院传递非正确方向的诱导,导致国资委职能调整偏离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深化的目标。

  强调国资管理与管人、管事相分离,不是为了削弱国资委的权力,而是为了提高国资管理的层次。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要求国资管理不再纠结于单个国有企业的生死存亡,不再为国有企业经营事务耗费更多精力,而是要求国资管理从促进国民经济整体效率和民生福利的高度,让国有资本在经济格局中有效配置,发挥最大效力。

  要实现国资管理与管人、管事的分离,必须区分国有资本在宏观层面与微观层次的作用及具体要求。国有资本在宏观层面的作用及具体要求,应定位于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中国作为国有资产数额最大与国有经济比重最大的“两大”国家,国有资本的宏观调控作用有利于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有利于解决中国改革攻坚阶段的深层次社会经济问题;国有资本化微观层次的作用及具体要求,应定位于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引导并强调国有企业提高竞争力,尽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长期以来,国有资产管理的误区及低水平,在于混淆了国有资本在宏观层面与微观层次的作用。只有实现国资管理与管人、管事的权力分离,才能把国资机构的注意力和精力转移到如何提高国有资本宏观层面的作用。

  当然,要实现国资管理与管人、管事的权力分离,就必须通过立法或政策规定,明确要求国资行政管理权与国资“出资人代表”权分离。无论是现在的国资委,还是机构调整后的新国资管理机构,都不能集两权于一个机构。

  三、国企运营及国资管理的信息必须公开披露

    国资管理与管人、管事的权力分离后,并不意味着国资机构不再管国有企业。国资机构仍然要管国有企业,但是,不再管国有企业的人和事。国有企业的人和事包括国企经营班子选拔应通过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和培育职业经理人来管,应该割断官商两栖的通道,消除“企业家去当省长(部长)、省长(部长)去做CEO”的现象。从国资管理机构职能转变的要求看,国资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管好国有企业及国资管理的信息披露。国有资产本质上是全民共有的公共财产,无论国资法立法中是否有相应条款,全民都应享有对国有企业及国资管理的知情权。无论国有资产管理的水平多高,无论国有企业的利润增长多快,如果全民无法及时获取国有企业及国资管理的相关信息,都意味着国资管理体制存在着巨大缺陷。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深化的重要要求,国资管理机构应在国有企业及国资管理信息披露方面有所突破。

  (一)国有企业及国资管理信息披露的模式。上市公司通常被称为公众公司,公众公司的国际惯例及相关规定,就是其运营信息必须公开及时披露。国有企业在公众范围上比上市公司还要宽泛,因此,应该按上市公司的模式进行信息披露。与此相适应,国有资产作为全民共有的公共财产,信息管理也应该按上市公司模式进行披露。国资管理机构对国有企业管理应该着眼于信息收集及披露,对国有企业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当然,国资管理机构也要及时对国资管理的重要信息进行披露。

  (二)国有企业及国资管理信息披露的监管。国有企业不会自觉披露信息,国资管理机构也不会自觉披露国资管理的信息。制定并出台政策,监督政策的落实,是国资管理机构的应有职能。信息披露只有成为政策要求,国有企业及国资管理的信息才能及时披露。当然,这一政策的制定及出台应有其他机构参与,更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尤其是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范围,不仅仅是多和宽的量化标准,而且是涉及公共利益及社会公正的社会性标准,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构成及福利构成,为国有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名称及收费标准,国有企业采购及销售的关联交易,国有企业亏损的具体原因及具体数额,或许是社会公众最关心的。当然,国资管理机构不仅是以其名义出台相应政策,更重要的是对政策执行进行监管。

  (三)国有企业及国资管理信息披露的责任。出台信息披露的政策,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及国资管理的信息就会及时准确披露。难点和关键是落实并追究信息披露者责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不及时和不准确的责任,应该由国资管理机构去追究去处罚。但是,国资管理机构的信息披露也应该有责任制度。对于国资管理机构披露信息的责任,应该由更高行政机构如政府或人大进行规定,给予其清晰的规范及界定,依照规范与界定追究责任。当然,从以往的教训看,只有确定落实到具体人的责任,才便于监督与追究。

来源:中国国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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