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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改制性质的认定
我所在的企业原属于中外合资性质,合资期限至2007年11月24日。截至12月25日企业正常运转,现由中方光明集团注册成立了一家新的(全国有制)企业,将上述公司的工作场所、固定资产、人员全部转入,我想请问这一情况是不是可以认定为企业转改制
答:如中外合资企业合资期满后,由中方股东收购外方股东持有的该企业股权,该行为系股权转让行为,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完成。“企业转改制”一般是指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对外转让股权,因此上述股权转让不是国有企业转改制行为。
 
2007-12-25 1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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