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等四家试点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均为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提供补偿。通过非流通股东给予流通股东一定比例的补偿以实现股权分置的解决似乎已经成为市场与监管层的基本共识,分歧仅在于补偿标准和具体操作方式。但补偿(或对价)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如果不弄清楚的话,股权分置改革很可能会带来难以估计的后果。
股票的价格取决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即未来现金流的大小,从理论上来说,股价应该等于未来现金流的贴现值,与市场的供求关系没有关系,股市的资金供求关系只是影响股价短期波动的因素。这是资产价格与一般商品价格之间的本质区别。
很多人都认为,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必然会打破现有股票价格均衡,损害了现有股东利益,因为供给增加必然会导致价格下降。其实,这种规律只适用于普通商品的供求关系,不适用于投资品市场。股票作为投资品,只要它物有所值,市场对它的需求几乎是无限大的,供给数量的增加对市场价格的影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现实中不乏类似的案例:大盘蓝筹股中的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是在发行后分批上市的,但只要该股票在上市之初定价合理,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的上市交易一般就不会对现有股票价格造成冲击;只要市场利率稳定,国债市场的价格也不会随着国债发行量的增加而逐步走低。
但现实中的我国股票市场的股价在相当程度上是由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如何理解现实与理论的这种差距?笔者认为,导致我国股市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当股价下跌时,游说政府干预股市的声音立即多起来。一次又一次的干预,扭曲了股市的价格形成机制,使股市形成了一个“政策市”,一个“资金推动型”的市场。可见,当前股价不合理的责任不完全在大股东。
如果真要讨论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损失与补偿问题的话,股权分置主要受害者应该是非流通股东,流通股股东应该给非流通股股东补偿。股权分置使大股东长时间失去了自由交易自己股票的权利,大量的资产不能及时转变为现金,长期沉淀在股权投资中。全世界的股票交易监管者都认为大股东冻结股权转让是保护小股东的最有效措施,为什么同一措施在中国就变成了对流通股东的伤害?
如果“补偿说”成立的话,那么,今后发行股票(尤其是大盘股)是否要向全体流通股股东赔偿?因为按照“补偿说”的逻辑,发行大盘股会使市场的供求关系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价下跌,所以应该向市场的所有投资者进行赔偿。显然,这是荒唐的逻辑!
令人最担心的是,在“补偿说”的幌子之下,上市公司的高管会和市场上的庄家联手,大搞瓜分国有资产的活动。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而言,这些股权不是自己的,只要有人给他们足够多的好处,他们会尽可能多地把国有股无偿地送给流通股股东。假如流通股大部分在一个人手里(这种情况在我国股市里曾经非常普遍),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对价”就成了庄家与国有股东代表之间的“对话”。尽管还有国资委和证监会的审批,但并没有审批的标准,从制度上很难有效防止内外联合瓜分国有资产的行为。只要10股送10股是合理的话,10股送20股也无可厚非,只要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提出方案,国资委等部门很难拒绝该方案。所以,有人说“股权分置改革是瓜分国有资产的盛宴”是不无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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