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一厂多制”问题势在必行,而解决的根本办法是在投资客体上加以统一
看到题目,读者可能会感到疑惑:知道“一国两制”,可没听说过“一厂多制”?其实,这是存在于我国发电企业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所谓“一厂多制”,是指同一发电厂内共用同一基础设施或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不同发电机组作为独立法人企业,分别属于不同投资主体。例如:某热电厂总共有8台发电机组,是不同时期建成的,分别设立了6个公司企业,形成“一厂6制”的局面。其中:A公司,即某热电厂(国有企业),直接投资建有2台发电机组及相应的公用设施;B公司,由3个股东投资设立,拥有2台发电机组;C公司,由两个股东投资设立,拥有1台发电机组;D公司,由3个股东投资设立,拥有1台发电机组;E公司,由4个股东投资设立,拥有1台发电机组;F公司,由3个股东投资设立,拥有1台发电机组。上述6个公司企业之间无产权关系,是平等的法人企业。这些公司企业的股东中有中央企业、地方企业、电网企业管理层和职工、该热电厂管理层和职工以及其他企业管理层和职工。
这样,在该热电厂就出现了一般企业看不到的独特现象。该热电厂需要就上面7类资产使用费用的标准分别与其他5制企业进行一一谈判。由此在该热电厂内形成多个企业界面,使众多企业的管理成本、交易费用明显增加,管理难度明显加大。这还不是最难的。由于股东中既有电网企业的管理层和职工、又有该热电厂本身的管理层和职工,该热电厂的管理层既要和拥有上网决定权的电网企业管理层谈判,又要和自己拥有股权的发电机组企业谈判。形象的比喻就是,既要和“上帝”谈判,又要和自己谈判。可以想象,无论有多少规则,何况许多方面尚无规则,最终该热电厂管理层面临难以回避的利益冲突和心理冲突。
因此,解决“一厂多制”问题势在必行。而解决的根本办法是规范为“一厂一制”,在投资客体上加以统一。要求所有的股东只能持有整个发电企业的股权,而不能再持有发电企业内某一发电机组的股权。
针对问题,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和电监会日前联合颁布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从规范发电企业管理层和职工投资持有发电企业股权的角度对“一厂多制”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要求“发电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投资于共用同一基础设施或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发电机组,不得在水坝溢流洞、泄洪洞投资安装发电机组。已持有共用同一基础设施、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不同发电机组股权的,应自本意见印发后逐步予以清退或转让”。
“一厂多制”改制为“一厂一制”是否可行?如何操作?前述的某热电厂已做了很好的探索和实践。他们已由“一厂6制”改制为“一厂3制”。他们将热电厂内的C、D、E、F四个公司,通过由其中一家公司收购股权、吸收合并其他3家公司方式实现了四制并一制,从而实现了“一厂3制”。这其中主要是解决了电网企业管理层和职工、该热电厂管理层和职工、其他企业管理层和职工在发电机组持股问题。将企业管理层和职工的股权全部收购。做到了既保障国有权益,又维护了管理层和职工的利益。企业实现了平稳过渡。
当然,《意见》对于电网企业职工投资持有发电企业股权问题和“一厂多制”问题,虽然提出了基本的要求,但“一厂多制”如何规范为“一厂一制”,电网企业职工持有的发电企业股权如何转让,如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好职工的合理权益,需要电力企业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