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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沪国资委法[2004]234

 

关于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

    为了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规范“法律意见书”的拟制、送达、反馈、实施和归档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国资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意见书”是企业法律顾问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履行工作职责的重要手段和工作方式;是企业领导进行决策和管理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书;是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载体之一。各出资监管企业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

    二、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 报送市国资委请求批准的有关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产、重大投融资”事项或方案;

(二) 报送市国资委请求审核或批准的“公司章程”;

(三) 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核、对重大经济纠纷进行分析处理和对有关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决策时;

(四)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

    三、“法律意见书”由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拟制,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复核、签字、加盖部门公章。未建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暂由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复核,加盖部门公章。

    四、“法律意见书”格式要规范,文字要严谨,表述要准确,逻辑要严密,分析要透彻,一般格式及要件如下:

(一) 标题(应一事一议);

(二) 受体(主送对象);

(三) 正文(见第五条规定);

(四) 附件(指相关证据资料);

(五) 落款(拟制和复核人签字)。

五、“法律意见书”的正文一般应当包括:

(一) 事实依据或尽职调查的客观情况;

(二) 信息资料及相关证据的陈述;

(三) 可能不完全信息的声明;

(四) 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的适用;

(五) 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相关论证;

(六) 对现有状况及可能状况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建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否决意见。

    六、“法律意见书”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并由法律事务机构送达相关部门。

七、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解、总结,并负责将“法律意见书”正本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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