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国有中小企业
改制重组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动本市国有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改制重组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照本市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战略规划中明确为非核心业务和非主营板块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所属三级次以下(含三级次)的企业,要加快改制重组。
二、中小企业改制重组后,出资监管单位一般不持股。特殊情况下可以阶段性持股,但不控股。凡阶段性持股的,要有明确的调整计划与目标。
改制重组后的中小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出资监管单位可以结合区县发展优势产业规划,积极放开搞活中小企业,推进企业属地化管理,具体操作可以采取先改后放或者先放后改,也可以采取改放结合同步推进。
三、市国资委对符合条件的出资监管单位授予企业改制重组的相关审批权限。
需授权的出资监管单位应当具有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的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本进退计划(包括出资监管单位中小企业改制重组的整体资金平衡方案、中小企业改制重组操作规范)等相关条件。
四、出资监管单位应当积极探索多种有效途径推进中小企业放开搞活,可以通过几种途径进行改制重组:外国资本并购;国内资本并购;探索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或者团队)及其他自然人出资等方式购买企业股权。
五、中小企业改制重组采用市场运作方式,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出资监管单位应当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优先考虑有产品、有市场、有技术、有管理经验、能够推进行业性重组或者能够一次性支付全部受让款并且能够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的投资者。
六、出资监管单位可以制定适当的奖励政策,鼓励对企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人员和企业技术骨干参与中小企业的改制重组。具体操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出资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职工安置方案,促进就业,确保社会稳定。
鼓励有条件的出资监管单位以现金补偿方式转换职工身份;国有股权的转让收入和阶段性持股企业中国有股的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如果暂时无法以现金补偿的,可以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按规定予以抵扣,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八、出资监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企业改制重组操作程序、加强监管工作。
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由出资监管单位主持制订。
企业改制重组应当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应当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清查,明确改制重组企业资产的范围;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当由出资监管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企业改制重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公示;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吸引社会资本实行增资扩股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
九、出资监管单位监事会负责监督企业改制重组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将监督情况定期报告市国资委。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出资监管单位应当每半年将中小企业改制重组情况汇总报市国资委备案;年终应当将工作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国资委。
十、市国资委对出资监管单位所属中小企业改制重组工作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出资监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各出资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中小企业改制重组计划和配套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十二、各区、县推进中小企业改制重组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三、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