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45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步伐,加强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就贯彻实施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工作步骤
本市实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推进工作要求在2005年内全面完成。为保证本市国有企业运行情况的平稳和推进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有序进行,将采取分批分步推进方式:第一步是在两类企业中先行推行,一是2002年1月1日以来新设立的企业,二是2003年当年完成了清产核资或已实施不实资产核销的企业以及进行资产重组、改制、改革的企业;第二步是在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第三步是在其余企业(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推广执行。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县国有企业推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由各区、县自行组织,方案报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具体工作安排
(一)摸底调查。对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的有关资产损失进行摸底调查”,并填报有关调查表(具体表式见附件),请各有关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并于2003年12月30日以前,经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处)和市财政局(会计处)各一份。
(二)提出申请。在做好全面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计划(包括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同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决议等),上报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汇总所属企业情况后一并提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书面申请,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批。经审批同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的有关规定,清理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三)审计确认。经清理的各项损失(包括按原制度清理出的损失和按照新制度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应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一般是具有审计大型企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申报。对准备计入所有者权益的资产损失应报市国资委审批,经批准后核销。
(四)财务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的有关资产损失的财务处理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31号)的规定办理。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业务培训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制定本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培训计划,组织有关财会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制度》,提高他们的业务工作能力。
(二)如实填报调查表。各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谨的态度将实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和减值准备的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对于根据调查情况推算的资产损失应作必要的说明。
附件: 1、企业资产损失摸底表
2、企业财务状况摸底调查表
3、企业会计管理情况摸底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