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资委区[2007]331号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国资委:
《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政联席会议(2007-6)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授权,依照本实施办法,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指导和监督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市和区县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区县国资委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区县国资委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区县的下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三)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职责;
(四)规范国有企业改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
(六)国有企业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制度建设;
(七)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建设;
(八)其它需要指导和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区县国资委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区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市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组织国资监管工作交流和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国有资产监管经验,建立与区县国资监管工作交流沟通的信息网络,解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建议,为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做好服务和相关的协调。
第七条
市国资委指导和监督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有关工作程序进行。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区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应当充分征求区县国资委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干预区县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
区县国资委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接受并配合市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区县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国有资产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举报区县国有企业违规进行改制、国有产权转让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应当督促区县国资委调查处理。若有必要,市国资委也可进行调查处理。
区县国资委对市国资委督促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应当认真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区县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改革、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区县国资委应当以报告或者统计报表等形式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单、本地区企业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所出资企业汇总月度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区县国资委违反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市国资委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区县政府通报有关情况,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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