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资委办发[2008]9号
关于确定2008年市府实事项目“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07]5号)及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沪劳保技发[2007]55号)要求,认真做好市政府实事项目“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完成市国资委系统2008年 “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的指标,现就做好2008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人数上报工作通知如下:
1、计划人数,指: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在本市组织下属各企业职工参加各工种、国家各职业资格等级培训的人数(不限于指培训后经考核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国家各职业资格等级培训是指经市劳动保障局认定备案并实施考核的职业资格等级培训。
2、职业(工种)范围,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标准,且在本企业中从业人数较多、技术含量较高的职业(工种),包括企业特有职业(工种),以及试点企业有特定技能需求的社会通用职业(工种)。
3、培训项目的确定,要符合本企业发展的需要,培训机构要具备符合条件的相关场地、设备、师资和管理人员。
4、“职业技能培训”属市政府实事项目,大部分培训项目可享受市政府补贴(补贴培训目录见附件),各单位在实施培训项目时,尽可能地选择补贴培训项目。
5、在确定本单位2008年
“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数时,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一旦确定培训人数,要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各单位负责职业教育的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分管同志为联系人。
请于4月15日前,将盖章后的《2008年“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数上报表》报市国资委宣传教育培训中心。
特此通知。
附:1、2008年“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数上报表
2、补贴培训目录(2008年度)
二〇〇八年三月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南路315号405室
邮码:200010
联系人:黄培庆
电话:53594858/3271
传真:633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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