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文件,对医疗机构改制中的国有资产监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等工作;列入改制范围内的国有资产,须由其出资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本市产权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产权交易。关于因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而引起的国有资产转让收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相应的卫生国资营运机构进行运作,主要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部分资金通过建立专项基金的方式,用于支付包括职工安置等相关改制成本。
社会事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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