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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对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 保障价格稳定

  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我省昨日发布公告,即日起至12月31日,对全省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根据公告要求,省内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年初签订合同电煤和省政府4月10日专题协调会确定的增供电煤,其出矿价(铁运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铁运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省电力燃料公司、大唐安徽联合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统一组织采购的电煤,经营服务费标准在电煤出矿价的基础上加收不得超过1.5%的经营费率;省内流通环节从事电煤经营的其他企业加收的经营费率也不得超过煤炭进价的1.5%。同时,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

  据了解,对电煤进行临时价格干预,有利于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和价格稳定。

  另外,7月1日起我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5元。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农业生产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大工业、非普工业、非居民及商业用电等销售电价调整水平另行通知。

来源:国资委电子资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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